最新一期各期文章訂閱退閱 關於風華
培訓課程

禮券不得設期限 最高罰20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研擬「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業獲98年4月1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其中第八條及第四十六條係配合修正對應條文,法條內容尚無實質之變動。主要之修正重點為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規範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及處以罰鍰。
    增訂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如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其規範理由係鑑於現行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無行政罰配套,難以貫徹施行,為使企業經營者遵守公告事項,並賦予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進行查核後,有後續之公權力措施法源依據,爰增訂本條。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目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預售屋買賣」、「生前契約」、「線上遊戲」、及「路外停車場」等二十九種。有關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常見之案例,例如:
(一)   預售屋之廣告不實等消費糾紛: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   生前契約退費糾紛: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第十八條規定:「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    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契約簽訂逾十四日,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時,殯葬服務業者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該消費者全部價款之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消費者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該消費者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    (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殯葬服務業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三)   線上遊戲解除或終止契約糾紛:違反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得於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線上遊戲公司或為線上遊戲公司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及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得隨時通知線上遊戲公司終止契約。契約終止時,線上遊戲公司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四)   停車場收費糾紛:違反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三條規定:「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或三十分鐘)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或三十分鐘)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以半小時(或十五分鐘)計算;如逾三十分鐘(或十五分鐘)者,仍以一小時(或三十分鐘)計算收費」。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未來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進行查核後,發現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應限期命其改正,並視其情節裁量是否處以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即應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此外,現行「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就企業經營者之定型化契約已訂有相關管制及處罰規定,基於主管機關業務推動繼續性及整體性之考量,上開法律之相關罰則優先於本條之適用。行政院消保會並呼籲業者主動遵守公告事項,建立公平之消費環境,有關公告事項之內容可參閱該會網站(http://www.cpc.gov.tw)首頁之「消保法規」,或各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